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執行標的物895地號土地上據債權人查報有建物門牌:民權新路259巷17號坐落及屋前 空地,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 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標895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