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 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標新生段480地號土地為大福路2段126巷之巷道。新生段536地號土地為大福路2段126 巷巷口道路。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 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