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標新生段480地號土地為大福路2段126巷之巷道。本件執行標的上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 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5.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應 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