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881-1地號上有有兩棟建物座落並共用門牌『宜蘭市中山路5段37 3號』。其中一棟緊鄰省道之鐵皮屋建物目前供經營『伯龍佛具批發廣場』;另一 棟座落於後方之二層樓磚造鐵皮屋供住家用。878地號則為前開建物後方空地,另 有一廢棄豬舍同時座落上開二土地。前開建物座落權源皆不明。
5.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 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 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 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 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 請勿參與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 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8.
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trial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