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9地號土地為21建號建物坐落基地;建物部分會同 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三樓設有神明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係 債務人自行居住,如查報屬實,於拍定後點交。
5.
本標內暫編32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