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2月25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位於礁溪九龍山玉 清宮對面山坡,其上為竹木,無適宜道路通行,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之全部共有人均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