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兼本件債務人邱○勝持鑰匙到場,據其表 示該屋目前做為民宿使用,由其代為管理,該屋內有一電梯,
5.
三樓各隔成6間套房,有 編號、床等設備,該屋一樓有設置民富其食、人文茶館之字眼。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 觀察,無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邱○勝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 無。據地政人員稱:368-18地號土地為建物屋後坐落之基地;368-
6.
368-20地號土地為 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屋前空地;368-62地號土地為建物旁之社區道路。嗣經本院於115年5月1 1日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368-
8.
368-20地號土地為27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及屋前空地。368-62地號土地位於27建號 建物屋旁空地。建物因第三人即債務人友人劉○鈞在場,其稱係負責幫債務人業務管理民 宿及代客入住,並稱目前建物作為民宿使用,民宿名稱為愛睏旅宿。建物1樓為民宿交誼 廳,另有1備品室及放雜物房間,放雜物房間與廚房相通,中間隔一道門,廚房亦用於放雜 物、冰箱、流理台等。
11.
307,房間內均有陽台及浴室。屋突外圍有雨遮增建,放雜物。 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當場向在場人即劉○鈞詢問有無其 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知。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明,惟因 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後經債權人於115年5 月27日陳報:經電詢實際負責管理人周○融表示建物對外廣告招攬是以愛睏旅宿為名義, 但實際上愛睏旅宿並未有登記,另其占有權源是與所有權人簽訂契約委託經營管理並分 潤,惟其表示該契約是商業機密,無法提供。本件由第三人做為民宿使用,於拍定後不點 交。
12.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
13.
本標內暫編8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