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其中33地號土地上,部分種植短期蔬菜,部分有一棟平房無門牌房 屋,及一棟無門牌房屋之雨遮坐落其上。34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有一棟無門牌房 屋(平房)及門牌號碼礁溪鄉吳沙村四結
5.
28號房屋坐落其上。本 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 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