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181建號建物外觀為三連棟建物,一樓相通,據在場居住使用第三人稱 共有人間有分管協議,債務人使用部分為面對建物左側二三樓部分,而其餘部分一樓左右 兩邊及中間神明廳、其餘部分二三樓均屬其餘共有人使用中,917地號為菜園及空地。927 地號上另有宜蘭市中山路五段343號建物占用其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僅拍賣 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與否不明確,故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若有證據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需就全部標的一 併購買。
5.
本標暫編51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居住使用之第三人稱增建部分為其 所興建,權利歸屬恐有爭執,請買受人注意。而181建號右側鐵皮雨遮不在執行範圍內,亦 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