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9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為匏杓崙路7號房屋2 棟,其中一棟為本件保存登記標的,另一棟為未保存登記之平房,另有門牌號碼為
6.
9號 房屋及屋前空地,其中門牌7號房屋即本件執行標的25建號建物,一樓客廳有擺放神明桌,二 樓、三樓有壁癌及漏水痕跡,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 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8.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 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標內暫編25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11.
本標暫編250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11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 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