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138地號土地現況部份空地、部份變電箱、鐵皮屋占用、
2.
710地 號土地相鄰,現況為雜樹林、828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雜樹等、833地號土地現況 種植茶樹等、848地號土地現況有鐵皮工寮雨遮部份占用、瓜棚、果樹等、861地號土地 現況雜草、雜樹。拍定後不點交。
5.
86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 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848地號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 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 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 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 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 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 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 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1.
861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 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 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十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