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2.
本標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到現場查封時,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壯圍 鄉大福路三段270巷51號、53號房屋坐落及部分為屋前空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 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