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之兄及父母在場,其稱該屋為債務人之父母居住使用,建物一 樓有神明桌及牌位,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內暫編170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6.
本標暫編1706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43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 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