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坤門一段60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宜蘭市西安街4巷18號房屋門前空 地,現況為柏油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 點交。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使 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0.
本件拍賣標的 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 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