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債務人之子李○?而進入,係由債務人之子 居住使用,依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當場向在場人李○?詢 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由地政人員指 界,273地號土地上有稻作。321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其上尚有慈安路12巷內其他 建物坐落其上。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履勘時,仍由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協助指界,建 物因第三人李○如在場而進入,由第三人李○如、李○璇(均為債務人女兒)居住使用, 增建情形與假扣押同,另雖無嚴重漏水之情形,但一樓客廳及三樓浴室有漏水痕跡。土地 部分經地政人員指界:321地號土地為建物所坐落及整個社區之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劃 設停車格。273地號土地現為水田,休耕中。建物經債務人於114年7月21日陳報自109年1月 1日起出租予第三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辦公使用,並提出各年度房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為證,並提出租約影本,最新租期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目前租期尚未屆 滿,建物於拍定後不點交。321地號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273地號土地占有使用 權源不明,且273地號土地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土地於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本標27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273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 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僅得就273地號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而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 標的為承買。六、本標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273地號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321地號 土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7.
本標內暫編113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