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經現場調查所得, 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 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 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分,經地政人員指界,2
5.
299-1地號土地為428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302地號土地為屋前空地,部分土地上方有 屋前雨遮。本件土地及建物均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299地號土地編定為商業區,29 9-
8.
302地號土地均編定為道路用地。六、本標內暫編99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4 2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9.
本標暫編992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117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