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 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912-1地號土地為農地,無種植作物,其上以塑膠 防草布遮蓋。912-5地號土地為稻田,現種植水稻,尚未收割。土地上之占 有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之 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