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 土地有三皇路
2.
78號房屋之屋前鐵皮雨遮坐落其上,惟實際占有情形應 以實際鑑界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 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