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為門牌號碼三星鄉集安路111巷9號建物前方之柏油道路及旁邊 雜樹林,無建物。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