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 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於民國104年2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土地上有二層樓透天厝 坐落其上(門牌號碼為三星鄉義興路40號);於112年11月15日至現場履 勘,186地號上座落門牌為三星鄉義德村星義路168號建物,其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