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3382地號土地上有石造牌坊,其上刻有「延陵古 厝」之文字,似為古老建物,未見有掛門牌。
10.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諸如依之前執行之資料所示,3382地號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外面有延 陵古厝牌匾說明古厝史蹟,是否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仍請投標 人或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11.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trial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 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 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14.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
15.
3382地號土地上,若建物所有權人且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 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 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6.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 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7.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8.
本件拍賣之部分土地,現況為道路,惟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既 有道路,以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 行查明並注意之。
19.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乙種建築用地
21.
3381地號), 該5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 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 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