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方124881

臺南市麻豆區安東段637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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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9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9
保證金:
1.2
總坪數:
6.7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6.7 坪
總現值:
13 萬
拍後增值:
7.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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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麻豆區 安東段 637地號,面積 351.1 m2,持分 627/10000,5.9 萬
拍賣紀錄 (4)
1拍,2024/1/16,總底價 9.5萬,保證金 1.9萬,坪單價 1.4萬/坪,流標
2拍,2024/2/6,總底價 8.1萬,保證金 1.7萬,坪單價 1.2萬/坪,流標
3拍,2024/3/5,總底價 6.9萬,保證金 1.4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應買,2024/3/7~2024/6/6,總底價 6.9萬,保證金 1.4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7)
1.
本件土地:
2.
於履勘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為巷道。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為巷道。
4.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8.
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9.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trial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0.
本件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 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11.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 之。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17.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麻豆區 安東段 637地號
351.1 m2 × (627/10000) × 5,900 元 - 5.9 萬元
= 7.1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1
特拍 不點交
292.6 坪 / 238.7 萬
2024/5/1
特拍 不點交
1,783.2 坪 / 815.9 萬
2024/5/2
1拍 不點交
27.8 坪 / 160 萬
2024/5/14
1拍 不點交
11.3 坪 / 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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