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及柚樹,編trial道路。 據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數棟,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及種植柚 子,編號3土地為道路。編號1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土地上有同段1建號、2建號, 均為共有人所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trial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拍賣之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 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 審慎投標。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