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4號土地上有均有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 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