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45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數棟及本標別拍賣之180─1棟次建物占用,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除180─1棟次外之建物均未併付拍賣,拍定後454地號土地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180─1棟次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454地號土地上,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180─1棟次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請求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又前開建物,一樓有壁癌、二樓陽台與隔壁建物相通,頂樓有鐵皮增建亦與隔壁建物相通。請應買人注意。
3.
本標別拍賣之180─1棟次建物據受僱人(外勞)稱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未出租他人,惟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訪查時債務人卻稱454地號土地及180─1棟次建物均由多人使用,惟與法院查封時之狀態不符且債務人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故拍定後,180─1棟次建物原則點交,例外有法定不得點交事由時則不點交。
4.
本標別拍賣之45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本標別拍賣之45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購該時,僅得承購454地號土地,不得僅以454地號土地共有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454地號土地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於180─1棟次建物不得拒絕買受。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另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