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14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68地號位於鳳屏二路394巷29號、 31號、37號房屋後方之土地,地上目前為雜草且無路可通行。標的係拍賣 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2.
依112年11月14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土地未臨路,現況雜草叢生,使用 分區為工業區(砂石專業使用)。
5.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