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2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255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東大路三段356號房屋及部分為空地,
2.
257地號土地為空地。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其地上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日後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法院拍定之標別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為之,惟如因就特定數筆土地因非共有人而無法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特定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仍應負拍定人之責任,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者,就該坐落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分第1─10標,分別標價、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法院亦得撤銷。
5.
依鑑估報告所載,25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