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2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252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東大路三段
2.
346號房屋,及342號旁鐵皮屋坐落。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其地上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日後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分第1─10標,分別標價、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法院亦得撤銷。
6.
依鑑估報告所載,2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惟實際有無異動,仍請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