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慈裕段
2.
347地號土地為空地、建物、雜草;346─1地號土地為空地及雜草。
3.
112年8月7日債權人具狀陳報不動產現況,地上物為李寶達居住使用。
5.
347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與建物;346─1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
6.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及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1.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依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
1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肆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