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年11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之指界,
2.
64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64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及人工水塔坐落。
3.
112年9月1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之指界,
4.
642地號土地上皆有果樹及檳榔樹;642地號土地上有1個水塔。
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641地號土地為農業區;642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優先承買權:
9.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1.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