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2.
140地號土 地大部分為2樓建物(門牌號碼:頭份市田寮里永康街17巷17號)之坐落基 地,小部分為空地。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7.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72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 項。
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