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查封時,經債權人指封舊20號門牌房屋,屋內無人,鄰居稱該屋為債務人使用,惟應為兄弟共有。稅捐人員稱20號門牌有多戶稅籍登記資料,現未能確定各稅籍登記應為何房屋,稅捐人員僅依納稅義務人以前申請後辦理登記,現況門牌及使用有無變更未能確定。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編號
2.
3及4號土地其上有新興路18號兩棟、20號兩棟及無門牌號碼兩棟。據門牌新興路20號(新)在場鄰居稱債務人現住於同前新興路20號(舊)之房屋,並稱此部分房屋共用稅籍,債務人持有之該房屋約坐落在375─6地號中間,土地上坐落房屋已興建完成約
3.
40年以上,多為繼承而來,並無租賃情事。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無臨路。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六、本件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賣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土地、建物一併買受,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又如房屋、土地之共有人不相同時,且均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另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順序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購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及編號1建物之應有部分,其餘坐落在編號2至4土地上之建物等,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除債務人外,其餘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承買順序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次序及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又如建物所有權人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均併同承買,不得僅就土地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標的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編號1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土地使用分區均都市計畫範圍外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