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3-1地號為道路 (大略位置為延平一路542號房屋前)。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為共有,僅就債務 人持分進行拍賣。又債權人於112年9月25日具狀表示執行標的目前為道路用 地,位於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542號及544號間之前方道路,對面為旗山區公 所及旗山戶政事務所,現供往來人車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