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
2.
4土地為既成道路,編號2土地部分有鐵皮建物(門牌號碼:仁德區保安路 2段462號左側部分),編號5土地為全茂電機門首左前之空地;鑑價報告亦登 載:編號
3.
5土地現為道路,編號2土地則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 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地上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建物所有權屬及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編號1至5土地有無分管約定亦不明,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5.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 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6.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 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 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