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635-12地號土地皆為巷道。 債權人稱土地係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35-12土地作道路使 用。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及使 用現況,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縣社頭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 號均屬63年8月3日發布實施社頭都市計劃案,635-1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劃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 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