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為通道, 面寬僅1.1米,為畸零地(依該鑑價報告所附照片,本件土地為間隔建築物之通 道)。本件土地上如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土地拍 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社頭都市計畫(63年8月3日發布實施)商業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
7.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 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及拍定金額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