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物係債務人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部份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拍賣標的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3.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六、本件第一拍價格係以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85342號)鑑價報告及第 2次拍賣底價為參考。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