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615地號為山腳路道路用地;本件616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有數棟建物、平房;本件617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86巷47號)、大部分為雜木林、似無路可達。債權人指封現場懸掛自製門牌「晟鑫犬舍員林市山腳路6段110號」之鐵皮建物(即測量後暫編263建號)為債務人林瑞權所有,經敲門,債務人之一林家樑在場稱,建物係由林瑞權無償借用予其,現由其經營犬舍,並無再出租、出借給他人,亦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權人具狀陳報615地號土地係263建號建物前之既成道路即山腳路部分,616地號土地上除263建號建物外另有門牌號碼為山腳路六段86巷1號、11號之二層透天厝、7號等之三合院住宅及山腳路六段86巷49號之四層樓建物坐落。
2.
據鑑價報告記載:615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61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員林市山腳路六段11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263建號)等多棟建物,該建物為一層樓之透天鐵皮屋,現況為住家及犬舍使用,該建物使用到鄰地
3.
639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及巷道,61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標的三筆土地地形為不規則長條形,地勢平坦。
4.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地上建物除263建號建物外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捌拾肆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除263建號建物以外之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3‧主張優買者,需土地與建物一併承買。六、暫編26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又263建號建物占用鄰地同段
8.
639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於拍定後均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617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本件
10.
616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分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