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江姓共有人在場稱,建物目前係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在 此,二樓會漏水,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屋齡約37年,主要用途為住 家使用,保養情況普通,位處狹窄巷道。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本件不動 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增建部分即暫編4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且依66年度法律座談會第21號見解,建物共有人優先基地共有人。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