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建物及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3.
本件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之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 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 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4.
有建物及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5.
本院111年10月1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發現,如以門牌號碼汐碇路436巷104弄1號為基點,
13.
1240地號土地上有貨櫃占用。前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其所有人及占用權源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1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