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建物及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2.
本院111年10月1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發現,如以門牌號碼汐碇路436巷104弄1號為基點,1235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北方約20公尺處,部分土地為道路, 並有汐碇路436巷104弄1號及106弄1號房屋座落;1236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 南方約34公尺處,部分土地為道路,並有汐碇路436巷104弄
4.
17號房屋座落;1244地 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南方約63公尺處,部分土地為道路,並有汐碇路436巷 104弄13號及106弄17號房屋座落;
5.
1246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南方約 50公尺處,土地上有車庫坐落;1247地號土地位於基點東南方約26公尺 處,部分土地為道路,並有汐碇路436巷104弄7號房屋座落;1248地號土地 位於基點東南方約23公尺處,土地上有汐碇路436巷104弄
6.
11號房屋座落;1249地號土地位於基點南方約12公尺處,部分土地為道 路,並有汐碇路436巷104弄
9.
32公尺處,現為空地及雜林; 1254地號土地位於基點西南方約32公尺處,部分土地為河道及雜木林; 1255地號土地位於基點西南方約20公尺處,部分土地為道路,並有汐碇路 436巷104弄1號房屋及警衛室座落;1590地號土地位於基點西南方約9公尺 處,部分土地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第三人黃○○等曾於本院前案(109年司執字第46087號)及本案陳報渠等為 上開房屋現占用人,上開建物或係渠等於民國76~78年間東方碧瑤預售屋建 案向債務人楊清平購入,或係渠等前手自上開建案購入而由其繼受,惟上 開建物均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渠等並主張係有權占有土地,而有優先 承買權云云。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承買風險後再為投標。
11.
債務人則於111年11月14日陳報上開房屋占用土地權源係買賣契約,並認占 用人無優先承買權,另
13.
本案不動trial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15.
本件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之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 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 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