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查封筆錄及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中壢區延平路90巷218弄旁之道路 用地,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2.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trial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 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 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注意。
6.
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規定,則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 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有優先承買之權利,並優先於前項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2981土地為中壢平鎮都 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2981-17土地為上開都市計畫之綠 地用地及河川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另2981地號 土地領有
7.
桃中市建使字第0144至0145號及0168至177號使用執照,仍受 其套繪管制,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