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 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48-1地號土地為巷道;48-9地號土地為空地,上有 搭建鐵皮棚架供停車使用。經債權人查報該棚架為第三人搭建占用。惟本件係 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地上物,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 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
2.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