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 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48地號土地為巷道。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 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