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地政人員稱及鑑價報告所載,執行標的編號1土地 (310-633地號)為門牌號碼新社區上坪4之1號址,部分空地、部分坐落三棟 鐵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為廟宇,其餘為一般建物使用;編號2土地 (310-635地號)上有一內現種植香菇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又本件拍賣土 地上建物均非拍賣範圍,建物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均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 及有無分管均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 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 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股 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4.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內之農牧用地,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三七 五租約查詢系統查無三七五租約,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私法人非經許可不得應買或承受,經許可之私法人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若無檢附,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