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4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
2.
2土地為空地,其上為雜樹林,其中編號1土地上有三門墳墓;嗣據債權人代理人112年4月27日陳報之照片顯示:編號1土地為雜木林,其上有墳墓坐落,編號2土地為雜樹林;另據鑑定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閒置農地,其上雜草叢生,無法辨識有無墳墓坐落,編號2土地位於「臺南市第131期學南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內,目前搭設鐵皮圍籬施工整地,無道路可進入。上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所有權人及其占有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又拍賣土地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編號1土地之占用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六、據台南市安南區公所函稱:拍賣土地均無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
6.
2土地土地謄本之所有權部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編號2土地位於臺南市第131期學南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內,上開土地可能因土地重劃而土地面積及位置有所變更,或須負擔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或全無分得土地而僅受現金補償,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明重劃進度,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0.
本件拍賣不動產於地價稅之課稅基準日當日前拍定(或承受或應買)者,該不動產當期暨之後課徵之上開稅捐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不得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在後而拒絕負擔。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地界變更等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