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1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土地
4.
本件系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就其所共有部分具有優先承買權
5.
系爭拍賣土地相鄰,其上有建物,部分為巷道,惟建物非屬拍賣範圍之內,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就上開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賣土地1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應於投標時一併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始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