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5月17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26之
3.
839之5地號為南港區中南街74巷臨24號1層樓鐵皮屋之坐落基地,共有人詹○嘉在場稱鐵皮屋為共有人停車之車庫;839之3 為南港區中南街74巷臨24號1層樓鐵皮屋對面之無門牌鐵皮屋基地,為共有人停車之車庫; 792地號上有南港區中南街74巷10號鐵皮屋占用;299地號位於南港區中南街134巷16弄3號前 方空地,做為停車場之用,並有部分同街巷2號建物前方鐵皮屋部分占用;
4.
839之4地號為南港區中南街74巷之道路地。除
5.
2671建號以外,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 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 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112年5月17日現場查封時,共有人詹○嘉在場稱2670建號係用來堆放雜物,沒水沒電,債務 人未居住於此;2671建號係伊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等語。
8.
793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物使用土地之 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9.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6月13日函,839之3地號土地部分係63使字第1598號使用執照 (62建(港)字第011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836地號土地部分為63使字第1598號使用 執照(62建(港)字第011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為私設道路,依建照圖說其計算 建蔽率時皆未計入空地比計算,惟仍屬執照核准要件之一;829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98號 使用執照(62建(港)字第0114號建造執照)之私設道路,依建照圖說其計算建蔽率時皆未 計入空地比計算,惟仍屬執照核准要件之一;821地號係63使字第1596號使用執照(62建 (港)字第0104號建造執照)之私設道路,依建照圖說其計算建蔽率時皆未計入空地比計 算,惟仍屬執照核准要件之一等語。
10.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9月27日函復,
11.
2671建號為違章建築,詳情均如下:違 建類型:整幢違建;違建位置:未有建照及使用執照;違建處理:其他(特殊專案情形另予敘明);處理情形: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予 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六)
12.
2671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 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8.
2671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2.
29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及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
23.
2671建號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25.
821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 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 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2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27.
無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