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為門牌號碼頭分路81之6號至81之11號房屋前空地,部分柏油道路。本件乙標為供人車通行之空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 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六、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 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 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