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助意3199

臺南市麻豆區大埕段289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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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6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1.7
保證金:
8.4
總坪數:
72.8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72.8 坪
總現值:
64 萬
拍後增值:
22.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計畫道路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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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7)
1.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埕段 289地號,面積 1 m2,持分 3/70,0.3 萬
(計畫道路用地 )
2.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埕段 290地號,面積 26 m2,持分 3/70,2.6 萬
(計畫道路用地 )
3.
臺南市 麻豆區 麻口段 795地號,面積 165.8 m2,持分 3/14,10.3 萬
(農業區 )
4.
臺南市 麻豆區 麻口段 796地號,面積 407.3 m2,持分 3/14,15.4 萬
(農業區 )
5.
臺南市 麻豆區 麻口段 811地號,面積 469.8 m2,持分 3/14,10.3 萬
(農業區 )
6.
臺南市 麻豆區 麻口段 817地號,面積 71.9 m2,持分 3/14,2.6 萬
(農業區 )
7.
臺南市 麻豆區 客子寮段 611地號,面積 479.1 m2,持分 1/840,0.3 萬
拍賣紀錄 (4)
1拍,2024/1/30,總底價 81萬,保證金 16.2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2拍,2024/2/27,總底價 64.8萬,保證金 13萬,坪單價 0.9萬/坪,流標
3拍,2024/3/19,總底價 51.8萬,保證金 10.4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應買,2024/3/21~2024/6/20,總底價 51.8萬,保證金 10.4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7)
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
2.
2土地兩地相連,係道路,編 號3土地係水溝,編號4土地為農田、種植農作物,編號
3.
6土地係水溝,編號7 土地上有門牌麻豆區客子寮28號建物、無門牌鐵皮屋及老舊磚瓦屋坐落。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編號
4.
2土地屬道路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為道路使用,編號
5.
4土地屬農業區且兩地相連,少部分建築使用、大部分農牧使用, 編號
6.
6土地屬農業區,為農牧使用,編號7土地現況為建築及道路使用。惟實 際使用情形及建物、作物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8.
依土地謄本所載,編號7土地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 載,編號3至6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編號
9.
2土地屬「道路用 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 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 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 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 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均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 物、作物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0.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 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編號3至6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 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 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 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編號
13.
7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 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7)
1.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埕段 289地號
1 m2 × (3/70) × 29,000 元 - 0.3 萬元
= -0.1萬元
2.
臺南市 麻豆區 大埕段 290地號
26 m2 × (3/70) × 29,000 元 - 2.6 萬元
= 0.6萬元
3.
臺南市 麻豆區 麻口段 795地號
165.8 m2 × (3/14) × 3,600 元 - 10.3 萬元
= 2.5萬元
4.
臺南市 麻豆區 麻口段 796地號
407.3 m2 × (3/14) × 3,600 元 - 15.4 萬元
= 16萬元
5.
臺南市 麻豆區 麻口段 811地號
469.8 m2 × (3/14) × 1,400 元 - 10.3 萬元
= 3.8萬元
6.
臺南市 麻豆區 麻口段 817地號
71.9 m2 × (3/14) × 1,400 元 - 2.6 萬元
= -0.4萬元
7.
臺南市 麻豆區 客子寮段 611地號
479.1 m2 × (1/840) × 3,000 元 - 0.3 萬元
= -0.1萬元
鄰近待拍
2024/4/30
特拍 不點交
38.7 坪 / 133.2 萬
2024/5/2
3拍 不點交
11.8 坪 / 29.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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