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0月19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信件散落一地,屋內有些許油漆剝落,無嚴重滲漏水情形;據地政人員指出建物屋後廚房部分有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3058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六、355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3058建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11月14日函覆稱3557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 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7.
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04.23~113.07.